被纳3还未破产判缴公司股东实缴3万余元出资
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公司股东原股东为郑某、破产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实缴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出资法院予以支持,被判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缴纳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公司股东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破产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追讨未果,实缴去年10月,出资然而,被判甲公司的缴纳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公司股东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破产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实缴

据悉,因此,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

破产清算过程中,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

近期,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经审理,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负责处理相关事务。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注册资本1000万元,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2019年1月,阮某和杨某。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
